依本公司章程之盈餘分派政策規定,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,依法提繳所有相關稅款、彌補虧損,提撥法定盈餘公積,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額時,不在此限。次提特別盈餘公積,如尚有餘額,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,得加計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為股東股息及紅利,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,經股東常會以普通決議分派之。本公司章程規定之員工及董事酬勞分派政策,參閱附註二一之(七)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。 另依據本公司章程規定,應依開曼公司法及適用之掛牌規則之規定,在考量財務、業務及經營因素後,以不低於當期可分配盈餘之30%,作為股東股息或紅利進行分配。股東股利採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兩種方式互相配合方式發放,其中現金股利占股利總額不低於50%。